关于对杨庚定利用职权、枉法裁判非法干预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的实名举报信!

关于对杨庚定利用职权、枉法裁判非法干预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的实名举报信!

关于对杨庚定利用职权、枉法裁判非法干预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的实名举报信!

甘肃省委第五巡视组:我们是甘肃省礼县群众,名叫王补儿、康锐利、康德新,也是在杨庚定担任礼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非法干预民事案件而办理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现在,为了响应党中央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现就杨庚定在担任礼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与我们几个人有关的案件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您反映,请求依法调查处理。

(一)2005年,杨庚定在担任礼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时,非法干预礼县人民法院(2005)礼民再字第01号案件,涉嫌与当事人相互勾结,伪造公安部物证鉴定文书,作出与事实、证据完全相反的判决。在2005年9月15日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金玉兴当庭给控告人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3908号物证鉴定书,上面没有鉴定部门的公章。控告人当庭对鉴定书上没有公章提出质疑,金玉兴说:“我是普通工作人员,是受人指示的” 。当时的分管领导就是杨庚定,与此案有关的文书由杨庚定签发,所以据此可以证明,这个指示金玉兴的人就是杨庚定。另外,在案卷中的三份材料也可以完全证明杨庚定非法干预案件的事实。

一是2005年6月13日下午,在礼县人民法院审监庭由审判人员杨庚定、金玉兴,书记员杨艳对罗大娃所作的询问笔录,笔录内容是审委会同意罗大娃重新鉴定的申请,问罗大娃是否同意承担去北京鉴定的费用,罗大娃当即表示同意。

二是2005年5月19日由金玉兴起草,杨庚定签发的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2005)礼民再字第0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罗大娃的再审申请驳回。

三是2005年5月19日由杨庚定签发的礼县人民法院(2005)号礼民再字第01号鉴定委托书。对这三个证据材料,有如下两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首先,进行再次鉴定的前提,是要当事人罗大娃同意承担有关费用后,才能作出委托。在罗大娃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前的5月19日,杨庚定就签发了委托鉴定书,于情于理都与一个法官的中立要求不符合。其次,同一天,作出了委托鉴定的委托和驳回再审的申请,如果驳回申请,则不需要委托鉴定;如果委托鉴定,则不必要驳回再审申请。同一天由杨庚定一人签发了两份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不能自圆其说。最后,同一个鉴定书,一个没有公章(礼县法院开庭时金玉兴当庭交给控告人的),一个有公章(从陇南中院卷宗中复制出来的)。证明必有一个鉴定书是假的。

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杨庚定滥用职权,非法干预案件,涉嫌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3908号物证鉴定书。请求依法追究杨庚定非法干预案件、伪造公安部鉴定文书和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王补儿是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罗堡村村民,电话号码:18093927738。 礼县人民法院(2005)礼民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证据材料存档在礼县人民法院(2005)礼民再字第01号案卷材料中。

(二)杨庚定担任礼县法院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工作时,非法干预案件,无视证据与事实,指使、勾结法官赵志清,对有证据证明礼县清理私改房办公室礼房字(1987)95号《关于退还康体建私改房屋的通知》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对1986年11日14日康体建向礼县清理私改房办公室所写的申请,现存于礼县档案局礼县房管所档案中,2003年9月21日康健、康福成与康海儿、康给儿之间的协议书,1979年农历6月24日康体建、康体泰、康福哥三人分家的分单等三份证据都能够证明《关于退还康体建私改房屋的通知》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对其他三份证据一概不予采信,而对可能存在错误的《关于退还康体建私改房屋的通知》孤证予以采信,作出的礼县人民法院(2007)礼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否认历史事实,与证据相悖。致使康锐利家的一栋楼房三层9间,平房14间没有出入通道,自判决作出后,与康锐利家有纠纷的邻居根据判决,不让康锐利全家进入自己的房子,除此之外,康锐利全家再没有其他通道可以进入,放在房子中的任何东西没有办法取出来。杨庚定当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的2008年3 月27日,礼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后,12年来康锐利全家有家不能回,有东西不能用,从小康之家一夜之间变成了没有居所的贫困户。

(康锐利是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新联村九组村民,身份号:622628197101030435. 电话号码:13993943882。 礼县人民法院(2007)礼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康福成之子。)

(三)2002年,礼县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杨庚定,在礼县人民法院(2002)礼民初字第205号判决书中,由于原告翟天才与杨庚定有亲戚关系(翟天才之母刘存姐系杨庚定表兄妹),在康德新依法提出杨庚定回避,杨庚定利用影响力,在未回避的情形下非法干预案件的审判,致使审判长徐晓明非法取证、故意毁灭本人提交的关键证据、枉法裁判,致使在其后的重审、二审中,按照一审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基础,错案得不到纠正。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了配合法院的执行,康德新已经于2006年9月8日向法院缴去了房产证,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问题。

2008年6月9日,杨庚定故意捏造罪名,以礼法拘字第02号拘留决定书对控告人作出了非法的拘禁,进行人身迫害。实质上是杨庚定滥用职权,帮助其亲戚敲诈财物。从审判到执行,杨庚定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完全当成了为亲戚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具体证据有礼县人民法院(2004)礼执字第08号民事裁定书;2006年9月8日礼县法院执行庭法官赵虎、谢志强二人向控告人出具的收到本人房产证的收条;礼法拘字第02号拘留决定书。

康德新身份号:622628195609190430.电话号码:13993938206。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杨庚定伙同审判长孙林违法受理,订立案由错误,庭审笔录造假,枉法裁判,以礼县人民法院(2008)礼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致使康德新的民营企业40多间房屋被毁灭。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勾结软暴力特征恶势力有组织犯罪,杨庚定在其中并充当保护伞。

综上所述,我们三个普通的群众,都因为普通的民事案件,杨庚定滥用职权、非法干预案件,涉嫌巨额受贿。因杨庚定在省市县法院系统存在帮派体系,一手遮天。我们多次到省、北京上访申诉,冤假错案却得不到纠正。使我们因案致贫,现在向你们反映,请求派员直查,及时清除杨庚定这个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此致甘肃省委第五巡视组 联名举报人:王补儿 康税利 康德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资料附件如下

资料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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