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代表农商行股东潘曼玲伙同他人骗贷高达2亿多元,涉嫌违法,谁来监管?

周口市人大代表农商行股东潘曼玲伙同他人骗贷高达2亿多元,涉嫌违法,谁来监管?

周口市多人合伙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关系贷款两亿多,金融监管何在?骗贷何时休?

近日,有知情人反映,声称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潘曼玲、潘刚姐弟二人,多年来伙同他人先后注册十多个公司,其姐弟两人作为众多公司的实控人,他们虚构公司信息,利用职务之便和幕后交易,对周口市数家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两亿多元,而后再把贷款资金以高利贷的形式进行民间借贷,从中攫取巨额利润,其行为涉嫌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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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潘曼玲,也是企业最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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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由潘曼玲变更为任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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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大代表: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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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潘刚,同时也是几个公司的实控人和企业最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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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由潘曼玲变更为任梅花)

知情人: 自2012年以来,潘曼玲和其弟潘刚以及其他团伙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共成立了十多家不同类型的空壳公司,这些公司的法人由他们团伙中的人员相互承担,然后再不停变更法人和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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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多公司的注册时间、地址不同,但联系方式却为同一个号码0394–8129788,其中在河南自贸区注册的“河南泰之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联系电话竟然也是0394–812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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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曼玲利用自己身为周口市人大代表和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东的身份背后的强大的社会背景,然后对这些空壳公司进行大肆造假,编造公司虚假信息,先后在商水县农村商业银行骗贷6000万元,在淮阳区农村商业银行骗贷8390万元,在西华县农村商业银行8820万元,在周口市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4084万元;后又以五个团伙成员个人的名义贷款1340万元,涉案金额高达2个多亿。

(上图显示数据为潘刚团伙在淮阳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明细)

请看下列贷款神操作:

1、周口市川汇区禾木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但以该公司名义贷款高达900万元。

2、周口亚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而用该公司名义贷款高达1400万元。

3、周口优之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该公司名义贷款600万元。

4、周口号角七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贷款高达850万元。

5、周口佳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贷款为1200万元。

6、河南策道文化传媒公司注册资金166万元,贷款1200万元。

7、周口豫华物业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贷款2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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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该团伙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注册资金可知,他们利用公司营业执照所贷款项的金额远远高于该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这一系列的神操作,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运作成功的?作为银行的负责人难道会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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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显示数据为潘刚团伙在周口市商水县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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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显示数据为潘刚团伙在周口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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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潘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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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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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潘曼玲)

上图显示的百分之五的月利率,其年利率就是百分之六十,即为5分利的高利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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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放贷砍头息加超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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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潘曼玲,放贷金额:819万余元,利息2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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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潘曼玲,放贷金额:567万元,利息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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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曼玲、潘刚对外贷款部分时间段明细表)

(法庭出示的对外贷款明细,明细表显示贷款利率严重高于正常利率的数十倍,大都为4到5分的利率国家所不允许的高利贷,且向社会数名不特定人员放贷,属于典型的职业放贷人,其行为涉嫌严重违法)

知情人:这些贷款的公司均没有实体经营,贷款时制造虚假报表,编造财务经营数据,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几乎都没有抵押物,纯担保贷款高达一个多亿,这些以不同人员注册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皆是潘曼玲和潘刚。这些资金到手后,其姐弟俩没有用于企业从事正常经营,而是转移贷款用途,获得高额利息!

正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出借资金都是自有资金。但是为了牟取转贷的利息差,不惜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用于放贷,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以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即2年内放贷10次,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潘曼玲作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东,能够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其内部关系可想而知,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同时给国家和企业也带来了巨大损失,更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潘曼玲及其团伙能够以贷放贷这么多年,攫取巨额不法利益,其背后应存在有利益链。在此,我们呼吁周口市有关监管部门能够尽快介入,查明真相,依法严惩涉案人员。同时,我们也希望银行能够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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